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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汇圆超市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开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30MADRHGG2XA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木楠村锦绣华庭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5]55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身份信息等事实; 证据二:《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1份共19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待销售区域发现超保质期的食品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习市监强制〔2025〕31号)《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保质期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扣押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的购进、销售、超过保质期详情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信用中国(贵州)》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等相关情况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按印)确认。 本局于2025年4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55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属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未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行为属实,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拟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以一并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备案人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应当在开展销售活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信息材料。材料齐全的,获得备案编号。备案人对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未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资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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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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