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升鸿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春芹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1598726323G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黄家集西20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07
不当得利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四稽罚〔2025〕38号
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7月26日,你单位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自东阿桩海木业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发票金额3176904.42元,税额412997.58元,价税合计3589902元。导致少缴2022年3月-9月增值税412997.58元,附加税费49559.71元,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778627.01元,属于偷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笫一款及《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处250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10267.2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你单位应按照偷税行为处罚款610267.23元。
860267.23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