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士芸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甘荣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AJLJU26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大方县瓢井镇下洞村下洞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537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04月27日申办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大方县瓢井镇下洞村下洞组开展食品的经营活动。
还查,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方县士芸食杂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央货架从上往下第二排摆放有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食品名称:钓鱼岛(调味面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741162100242,执行标准:Q/FLS0001S-2019,净含量:28克,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六个月,生产商:扶沟龙和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0.5元/包,数量1包;食品名称:花千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741162100242,执行标准:Q/FLS0001S,净含量:20克,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25摄氏度常温下保存180天,生产商:扶沟县龙和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0.5元/包,数量2包),执法人员在该上述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均未发现印有生产日期。
再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询问了解到,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花千骨、钓鱼岛(调味面制品))是从大方县瓢井镇加油站旁边的陈大军家购进的,购进钓鱼岛(调味面制品)1袋(50包/袋),进货价格为17元/袋,销售价格为0.5元/包;花千骨1袋(50包/袋),进货价格为17元/袋,销售价格为0.5元/包,没有进货票据。
再一次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钓鱼岛(调味面制品)、花千骨)未建立进销货记录台账,销售的数量也不清楚,销售出去的食品是否标有生产日期无法确认,故违法所得不能认定。当事人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钓鱼岛(调味面制品)、花千骨)的货值金额为1.5元((钓鱼岛(调味面制品)0.5元/包×1包+花千骨0.5元/包×2包=1.5元)。
证据一:2023年11月8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当事人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钓鱼岛(调味面制品)、花千骨)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1月8日,现场照片八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钓鱼岛(调味面制品)、花千骨)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11月8日,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钓鱼岛(调味面制品)、花千骨)进行扣押并送达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11月10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钓鱼岛(调味面制品)、花千骨)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11月10日,收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11月10日,收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11月10日,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人甘荣富全权委托被委托人熊仕云处理大方县士芸食杂店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相关事宜。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