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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枫林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诗偌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22MA5MX5MBXP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北路9号时代枫林福祥里4幢1层0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12
(2021)桂0303民初110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桂林米粉行业协会
柳州市乐哈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华亨粉业食品有限公司,桂林枫林商贸有限公司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07
2021-04-30
(2021)桂0303民初110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桂林市米粉行业协会与柳州市华亨粉业食品有限公司、柳州市乐哈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5﹞37号
当事人遵守了进货查验要求对食品进货严格把关,并严格遵守食品的贮存要求定期对货架上的食品进行检查和管理。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称涉案的抹茶软崎双拼蛋糕已销售完毕,方便米粉的购进价格是10.30元/碗,共计进货24碗,销售价格为12.90元/碗。桂林米粉的购进价格是8.00元/袋,共计进货50袋,销售价格为8.90元/袋。经计算,涉案货值为754.6元,违法所得为754.6元。桂林枫林商贸有限公司构成了销售菌落总数超标的方便米粉和桂林米粉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754.6元
-元
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7
2
临市监处罚﹝2025﹞28号
一、经调取该公司2023年5月9日以来的供货商的出库单、采购收货单等材料,该公司购进的名扬手工全型火锅底料的购进批次分别有2023.5.10、2023.9.24、2024.5.24、2024.8.24,未购进2023年5月9日批次。该公司因管理上的疏忽未及时发现并下架2023年5月9日批次的名扬手工全型火锅底料,导致上述批次产品超期在售。二、上述名扬手工全型火锅底料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三、2024年该公司共购进三个批次的蝴蝶面,批次分别为2024年1月5日、2024年5月27日、2024年9月23日,该公司出入库显示2024年11月3日蝴蝶面库存结余为0,即第一第二批次在2024年11月3日已售完,在售为第三个批次的2024年9月23日的,上述蝴蝶面大包装标签及合格证上显示产品的生产厂家为济宁鑫鲁泰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为12个月,截止案发未超过保质期。该公司2024年3月份,制作了散装食品标签新模板,该公司销售员工作量较大,部分散装食品的标签出现了错漏,导致了上述蝴蝶面的散装标签未按规定标示的情况。三、经核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名扬手工全型火锅底料未售出,销售金额0元,货值金额29.9元,违法所得0元。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与处罚。二、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注散装食品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应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综上,综合自由裁量意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1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3、处以1000元罚款。
1000.00元
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1
3
临市监处罚﹝2023﹞251号
2023年9月15日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桂林枫林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HP牙膏净幽莎星净幽HP祛异味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10月18日其出具《检验报告》(No:HZ20230221)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五章2菌落总数检验方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按时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超市货架上有5盒同批次的HP牙膏净幽莎星净幽HP祛异味在售,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情况进行处置。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临市监强字〔2023〕120号)。
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5支该批次的HP牙膏净幽莎星净幽HP祛异味;2.责令其停止经营该批次牙膏。
-元
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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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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