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豪邦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鞠亭亭 | 注册资本:576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MA06P5248M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40号九河国际村管理栋(1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4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4
2023-09-21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5
2023-05-2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6
2023-04-03
(2023)津0110民初247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豪邦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天津知行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7
2022-07-08
(2022)津0110民初429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裕隆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豪邦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天津市鸿鑫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8
2022-07-08
(2022)津0110民初429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东向处罚﹝2025﹞691号
经查,当事人与甲方(举报人)签订的合同起止时间为2024年3月2日至2024年6月2日,甲方顺延两次,服务期限已满9个月,当事人按照合同标明的期限提供服务,因合同期限已满,故终止服务。合同末尾写到“本协议未尽事宜乙方有最终解释权”,当事人自2017年初至2024年底使用带有该条款的合同与顾客签订培训协议,当事人与举报人签订的带有“本协议未尽事宜乙方有最终解释权”合同条款的行为满足了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警告;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4
2
津综执处决字(2024)第027号
损坏道路设施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元)的处罚
5100.00元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