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亮青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2593760098G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滨江西大道398号恒茂国际14号楼D1412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8
(2026)赣0732民初145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兴国县人民法院
2
2025-01-20
(2024)赣0732民初43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赣州康源置业有限公司
兴国县人民法院
3
2025-01-09
(2024)赣0732民初43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赣州康源置业有限公司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4
2024-12-11
(2024)赣0732民初43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赣州康源置业有限公司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5
2024-11-29
(2024)赣0732民初43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赣州康源置业有限公司
兴国县人民法院
6
2023-05-06
(2023)赣0732民初16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谢**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7
2023-05-06
(2023)赣0732民初16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肖**,谢**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8
2023-05-06
(2023)赣0732民初16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李**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9
2023-05-06
(2023)赣0732民初160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钟*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10
2023-05-06
(2023)赣0732民初16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廖**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08
2022-06-27
(2022)赣0732民初22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966.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8-07
2022-06-24
(2022)赣0732民初22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8-07
2022-06-24
(2022)赣0732民初22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8-07
2022-06-24
(2022)赣0732民初22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8-07
2022-06-24
(2022)赣0732民初22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0-30
2019-10-09
(2019)赣0732民初32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6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0-27
2019-09-30
(2019)赣0732民初32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9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4-29
2019-04-18
(2019)赣0732民初1401号
承揽合同纠纷
谢**与兴国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254号
经查,1.当事人在为业主办理装修手续时,收取标注为电梯运行费、电梯维护费装修期间费用,收取电梯维护费为表述不同实质为收取电梯运行费,当事人于 2022年1月至2026年3月期间向御龙湾小区业主收取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20758元,2022年2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向中城模范城小区业主收取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22800元, 2022年7月至2025年4月期间向滨江新城B区业主收取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1840元、装修期间电梯维护费4347元, 上述收取费用合计49745元; 2.当事人于2022年6月至2026年3月期间向2023年1月3日至2026年3月14日期间向江湾名都商铺以1元/度的标准收取转供电电费340116.9元,2019年12月至2026年3月期间当事人江湾名都小区向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缴纳电费平均价格0.6865824元/度,当事人以1元/度的标准向江湾名都商铺加价 0.3134176元/度收取电费,合计多收取电费106598.62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多收或者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行为多收或者少付的价款计算”,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56343.62元。 2026年6月18日、2026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兴市监责退〔2026〕16号、兴市监责退〔2026〕26号),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所得壹拾伍万陆仟叁佰肆拾叁圆陆角贰分(¥156343.62),截止责令退款期限后,当事人剩余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240元,电费4.15元,合计244.15元未退。
1.当事人收取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没收未退电梯运行费贰佰肆拾元整(¥240),并处玖仟玖佰肆拾玖元整(¥9949)的罚款。 2.当事人向商铺加价收取转供电电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还电费肆圆壹角伍分(¥4.15),并处贰万壹仟叁佰壹拾玖圆柒角贰分(¥21319.72)的罚款。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未退还多收价款贰佰肆拾肆圆壹角伍分(¥244.15); 二、处叁万壹仟贰佰陆拾捌元柒角贰分(¥:31268.72)的罚款。
31268.72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