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广源粉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友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3MA6HDJN53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绥阳县太白镇新街中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3〕绥综执18字第10号
2023年11月10日,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绥阳县太白镇广源粉管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燃气灶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2.燃气用连接软管无标识;3.燃气灶具十分老旧,且铭牌标识不清;4.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随意调节,未封固。当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绥综执18第01号),要求绥阳县广源粉馆限期整改。2023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燃气器具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在此期间仍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当事人绥阳县广源粉馆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违法事实成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1-24
2
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绥综执18字第10号
2023年11月10日,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绥阳县太白镇广源粉管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燃气灶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2.燃气用连接软管无标识;3.燃气灶具十分老旧,且铭牌标识不清;4.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随意调节,未封固。当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绥综执18第01号),要求绥阳县广源粉馆限期整改。2023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燃气器具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在此期间仍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当事人绥阳县广源粉馆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违法事实成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绥阳县广源粉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3MA6HDJN53A;经营者:宋友分(性别:女,身份证号:522123********5024,联系电话:15085582903;住址:贵州省绥阳县太白镇太平村水井组236号附2号)。
当事人绥阳县广源粉馆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绥阳县广源粉馆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3年11月10日,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绥阳县太白镇广源粉管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燃气灶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2.燃气用连接软管无标识;3.燃气灶具十分老旧,且铭牌标识不清;4.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随意调节,未封固。当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绥综执18第01号),要求绥阳县广源粉馆限期整改。2023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燃气器具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在此期间仍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当事人绥阳县广源粉馆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违法事实成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1:绥阳县广源粉馆营业执照1份;经营者宋友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适格违法主体。
证据2: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3: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宋友分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4: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拍摄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违法
300.00元
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