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泰威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向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BQANT45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仙女山街道霍城大道8号滨湖名邸6幢1层10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189号
为了解当事人项目广告宣传的相关情况,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2026】11号),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询问。2026年3月16日,当事人委托总经理刘挺挺到本局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了询问。据刘挺挺陈述:泰威中央天玺项目的开发商是当事人汉川泰威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规划占地约270亩,建筑面积约41万㎡,工程分4期,目前为第一期,占地约66亩,建筑面积96000㎡,工程于2025年11月上旬开工,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策划推广、营销广告宣传由广西九易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代理,按照当事人与该公司签订的《全程营销代理合同》(编号:JY2025XS003)第一条的规定,由该公司在汉川当地新注册湖北九易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全面负责项目的营销、宣传策划、推广设计。同时,当事人的委托人刘挺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相关证照及《全程营销代理合同》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手机进入“泰威中央天玺”微信公众号,该微信号为gh-33c311ab8371,认证主体为湖北九易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25年9月12日。在该公众号上,有一篇发布于2025年9月30日15:49,名为《超现代都市低密大城首献汉川》的营销推广文章,该文中,有“主城商业中心咫尺繁华紧临城市主干道仙女大道,便捷出行,5分钟即可到达城市繁华商业中心”,“从格局上讲,有靠山还有玉带缠腰的傍水格局,不仅旺财更是家族兴旺的风水宝地。”,执法人员将上述文章下载、截图打印,并由当事人的委托人刘挺挺签字盖章确认。经查,相关印刷品广告(宣传彩页、图册)是2026年1月1日当事人售楼部开放时开始发放的,供进店客户查阅,也临时雇请人员对外散发,推广广告文案内容按《全程营销代理合同》规定,由营销代理方湖北九易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编纂、策划、设计,以当事人(甲方)宣传资料、统一说辞及相关要求为准,并经当事人(甲方)签字同意后,方可推广执行。当事人负责广告的材料费用,不单独支付广告费用,以项目佣金作为湖北九易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乙方)全案营销服务的相关费用,营销策划费(广告费)包含于佣金取费。因工程刚开工,没有合同签约销售金额为结算依据,故相关广告费无法计算。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第八条、第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对当事人未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2000元;对当事人广告中含有迷信内容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对当事人广告中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项合计罚款52000元。
52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