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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上虞小越海玉饮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柳腮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4MA29C9L7X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越东路19幢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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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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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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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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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4〕487号
经调查,2023年5月25日当事人从淘宝店铺“果乐奶茶原料批发”(商家营业执照信息为济南市天桥区因为茶食品商行)购入哈密瓜果肉饮料1罐,单价40.5元/罐,购入菠萝果酱数量1罐,单价40.5元/罐;2023年3月24日当事人从淘宝店铺“鲜果时尚奶茶原料及一次性用品批发”(营业执照信息为沧州市新华区晨益食品贸易中心)购入金桔柠檬风味饮料1瓶,进价38元/瓶,购入芒果饮料1瓶,进价38元/瓶。当事人日常仅使用上述4样涉案食品原料制售沙冰,当事人自述沙冰主要销售季节为夏季,去年夏天以后未再使用上述涉案食品原料。日常哈密瓜果肉饮料和菠萝果酱放置于操作台,金桔柠檬风味饮料和芒果饮料放置于操作区冰柜。检查时柳某某将哈密瓜果肉饮料和菠萝果酱也放入了操作区冰柜。至2024年5月24日,被本局查获为止,上述4样食品原料均已开封使用,并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未建账,无销售记录,故上述食品原料自超过保质期之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被查获期间是否被用于制作沙冰并售出,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无法统计,能查明的只有案发现场查获的4样过期食品原料,其货值金额合计为157元。另查明,当事人用于食品经营的经营面积为25平方米,办理有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小餐饮店),属于小餐饮店,且当事人2018年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予以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八)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给予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哈密瓜果肉饮料1罐、菠萝果酱1罐、金桔柠檬风味饮料1瓶、芒果饮料1瓶;二、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上缴国库。
4000.00元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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