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恒新出口烟花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文剑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281MA4Q5MH2X4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醴陵市船湾镇增加滩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11
(2021)湘0203行初323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张**
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2
2021-10-14
(2021)湘0281民初3315号
劳动争议
谢**
醴陵恒新出口烟花有限公司
醴陵市人民法院
3
2020-08-27
(2020)湘0281民初1925号
劳动争议
张**,张**,张**
醴陵恒新出口烟花有限公司
醴陵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1
2020-11-18
(2020)湘02民终1868号
劳动争议
张**、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醴市监处罚字(2024)100号
经查,当事人系2018年12月06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烟花类:组合烟花类(B、C级)生产及销售。1、当事人于2023年10月总共生产了“100发满城烟花(组合烟花)”297箱,生产后发给了各地的经销商,因消费者购买后均已燃放无实际召回数量,生产成本为27元/箱,销售价格为30元/箱,货值金额8910元,获利891元。因被抽样单位永州市虹光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当事人的产品直接客户,无销货记录,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组合烟花的产品入库记录一份。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厂房进行检查未见上述产品库存。2、于2023年5月13日总共生产了“浪漫之夜(组合烟花)”148箱,生产后发给了吉林的经销商,因消费者购买后均已燃放无实际召回数量,生产成本为32元/箱,销售价格为40元/箱,货值金额5920元,获利1184元。因被抽样单位乾安县宏茂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当事人的产品直接客户,无销货记录,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组合烟花的产品入库记录一份。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厂房进行核查未见上述产品库存。上述两个不合格批次产品共计货值金额14830元,获利2075元。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75元,并按照货值金额的1.6倍处罚款23728元,合计罚没款25803元,上缴国库。
23728.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2
2
醴市监处罚字﹝2023﹞069号
2023年3月13日,本局收到由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ZB20220989一份,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11月生产的名称为“组合烟花(108发大吉大利)”的烟花经抽样检验,结构与材质(隔板/垫板)项目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3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签收后表示不复检。当事人陈述,该组合烟花成品总共生产了60箱,于2022年12月5日全部销往湖南韶山韶峰烟花,生产成本为28.8元/箱,销售价格为48元/箱,货值金额2880元,获利1152元。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52元,并按照货值金额的2倍处罚款5760元,合计罚没款6912元,上缴国库。
5760.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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