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埠河镇兴兴纯粮酒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钱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AE62A0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埠河镇荆江路1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138号
据当事人述称,2023年7月到11月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荆州市两湖市场处购进价值1000元的酿酒原料,尔后,当事人将上述酿酒原料在其经营场所酿造成白酒后进行销售。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酿造销售了价值2000元的白酒。同年11月17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查获。
另查明,2023年6月21日,当事人因未取得《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白酒生产经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被本机关作出过“责令改正,没收依法扣押的散装白酒36斤,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取得许可从事白酒酿造销售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227之从重处罚具体标准“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219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罚款23000元,共计25000元。上缴国库。
23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