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省志标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梅九香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DM9JG2X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青石镇盖天村3组3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1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位于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青石镇盖天村3组3号。2026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①现场正在使用的一台叉车,制造单位莱州山叉机械有限公司,产品型号:T35A后轮转向款,整机编号:404C1136,出厂编号:2015240509,该叉车未经检验合格,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②该叉车操作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叉车操作证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蕲市监特令〔2026〕第071号),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使用该台未经检验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叉车,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当事人厂内,对安全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案涉叉车未经检验合格仍在使用,叉车没有办理使用登记,叉车操作人员仍然无有效叉车操作证件。为保障安全,经报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案涉叉车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叉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叉车,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并安排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叉车的违法行为合计处以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