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常见面粗粮细做面食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小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2MA7JTUKH3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城市通榆县建设街育才路(小城花园)南栋北至南第20门1-2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处罚〔2025〕4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4日在拼多多“荷蕊食品调味品专营店”购进“复配着色剂 食品添加剂柠檬黄色”12瓶(净含量250毫升/瓶),其中5瓶已经损坏,退回专营店,生产前多次试做,包括浪费损耗使用了1瓶,另外5瓶未使用(被我局扣押)。当事人使用1瓶该食品添加剂并于2025年5月3日至6月30日生产加工添加了含有该“复配着色剂 食品添加剂柠檬黄色”的“大饼子”、“米糕”、“红豆烤饼”、“小米饼”四种食品数量:5千克/天×42天+10千克/天×16天=370千克。当事人于2025年5月3日至6月30日将上述四种食品分别销售给通榆县佳苑壹佰生活超市、通榆县三好生活超市、通榆县鑫月超市、通榆县一家生活超市、通榆县壹佰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柠檬黄”食品金额:30元/天×42天+60元/天×16天=2220元,获利2220元。
2025年6月9日,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通榆县佳苑壹百生活超市经营的“四合面大饼子”中检测出了“柠檬黄”成分,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举报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为自行送检,不符合食品检测检验的相关流程。2025年6月17日,我局委托“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正规检验检测流程,对通榆县佳苑壹百超市购进的由当事人生产加工的4袋“大饼子”进行抽检。2025年6月25日,经“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确定被举报商品“大饼子”中“柠檬黄”含量为0.0224,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4日在拼多多“荷蕊食品调味品专营店”购进“复配着色剂 食品添加剂柠檬黄色”12瓶,其中5瓶已经损坏,退回专营店,生产前多次试做,包括浪费损耗使用了1瓶,另外5瓶未使用。当事人使用1瓶该食品添加剂并于2025年5月3日至6月30日生产加工添加了含有该“复配着色剂 食品添加剂柠檬黄色”的“大饼子”、“米糕”、“红豆烤饼”、“小米饼”四种食品数量:370千克。当事人于2025年5月3日至6月30日将上述四种食品分别销售给通榆县佳苑壹佰生活超市、通榆县三好生活超市、通榆县鑫月超市、通榆县一家生活超市、通榆县壹佰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柠檬黄”食品金额2220元,获利2220元。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了未按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根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序号305,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据此,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复配着色剂 食品添加剂柠檬黄色”6瓶及“大饼子”27个、“红豆烤饼”6袋、“米糕”4袋、“小米饼”3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2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222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