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弘生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云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02MA0PR2Y686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额办阿拉塔尔图街老精神病院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市市监处罚〔2025〕4号
执法人员在2025年10月9日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2024年10月4日从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规格5mg*28片、生产企业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8174338,生产日期为2023.12.15、有效期为2028.11.30,共计5盒,购进价格为96.43元,金额482.15元,共计销售5盒,销售价格102.00元/盒,其违法所得为27.85元(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药品时已按规定索取、查验了供货商资质材料、药品检验报告单、购进单据及发票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元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