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黎明化肥农药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忠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19Y9R84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学田镇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5〕127号
经查,2024年11月7日,讷河市黎明化肥农药经销处以2,983.54元/吨(119.3416元/袋)的价格从辽宁津大肥业有限公司购进津大盛源®复合肥料(活化腐植酸螯合肥)[总养分≥54%,N+P2O5+K2O 18-18-18,低氯,螯合态微量元素总量≥180mg/kg,螯合铁≥180mg/kg,活化腐植酸≥1%,有效活菌数≥2000万/g,执行标准:GB/T15063-2020、HG/T5331-2018、Q/LJF100-2022,净含量:40kg,生产许可证编号:(辽)XK13-001-00012,生产企业:辽宁津大肥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912]8吨,共计200袋。截至2025年4月14日我局抽检时,库存基数仍为200袋,售价为124.00元/袋。该批次津大盛源®复合肥料(活化腐植酸螯合肥)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有效活菌数项目不符合Q/LJF100-2022、产品标明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截止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该批化肥以124.00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产生违法所得931.68元,该批化肥货值金额为24,800.00元。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对抽检不合格化肥进行了召回,但未能召回上述涉案化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讷河市黎明化肥农药经销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经营者杨忠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责令其改正。
6.抽样记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各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津大盛源®复合肥料(活化腐植酸螯合肥)进行抽样。
7.委托抽样检验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委托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抽取的津大盛源®复合肥料(活化腐植酸螯合肥)进行检验。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抽样人员、检验员资质照片各一份,证明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抽样人员、检验员的资质。
9.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津大盛源®复合肥料(活化腐植酸螯合肥)质量不合格的判定。
10.抽样现场照片二张,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津大盛源®复合肥料(活化腐植酸螯合肥)进行抽样。
11.库房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化肥的存放地点未发现该批化肥的事实。
12.津大盛源®复合肥料(活化腐植酸螯合肥)外包装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肥的外包装标注的基本信息。
13.辽宁津大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页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津大盛源®复合肥料(活化腐植酸螯合肥)生产厂家主体资质。
14.进货票据照片及电子发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津大盛源®复合肥料(活化腐植酸螯合肥)的时间、数量及价格。
15.津大盛源®复合肥料(活化腐植酸螯合肥)合格标识及质量报告单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肥带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是厂家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的。
16.邮件交寄单(收据)一份,证明我局将检验结果告
1.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24,8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31.68元。共计:25,731.68元。
24800.00元
-
2025-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