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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兴江血液透析中心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锋注册资本:7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1MAC1KQLM3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市场街234号(黑2016龙江县不动产权第000336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6〕53号
2026年04月20日,我局收到龙江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案件移送书》(龙医保行案移〔2026〕9号)。2026年4月21日执法人员王鑫、姜嘉伟对移送线索进行核查。通过现场核查,龙江兴江血液透析中心有限公司2024年1月1日-2024年8月26日存在高于政府定价收取无机磷测定、甲状旁腺激素测定、血清蛋白测定、血清尿酸测定费用问题。2026年4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存在的高于政府定价收费价格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7日注册登记,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医疗服务)。于2023年6月8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包括内科:肾病学专业(血液透析室透析机20台);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医学影像科(协议):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药剂科等科目。 经查,龙江县兴江血液透析中心有限公司与龙江县医疗保障局签订了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其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当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1号)文件执行。 龙江县兴江血液透析中心有限公司2024年1月1日-2024年8月26日期间,未执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1号)规定,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医疗服务费用如下: 1、无机磷测定费(定价应收取3.8元/项,实际收取4元/项,涉及192人),违规收取金额共计38.4元(本次已追回医保支付基金31.5元,多收取患者费用6.9元)。 2、甲状旁腺激素测定费(定价应收取37.6/项,实际收取40元/项或60元/项,涉及198人),违规收取金额共计1795.2元(本次已追回医保支付基金1483.31元,多收取患者费用311.89元)。 3、血清蛋白测定费(定价应收取2.8元/项,实际收取3元/项或10.8元/项,涉及130人),违规收取金额共计517.4元(本次已追回医保支付基金424.61元,多收取患者费用92.79元)。 4、血清尿酸测定费(定价应收取5.6元/项,实际收取7.5元/项,涉及77人),违规收取金额共计146.3元(已追回医保支付121.85元,多收取患者费用24.45元)。 综上所述,上述四项医疗服务项目共计违规收取金额共计2497.3元,已追回医保支付基金共计2061.27元,多收取患者费用共计交436.03元。 2026年4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龙市监责退[2026]龙江0422-1号),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将向患者多收的436.03元价款进行退还,并向本局提供退款的证据材料。2026年4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未能退款的情况说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
1.没收违法所得436.03元; 2.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872.06元; 罚没共计1308.09元。
872.06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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