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启晨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辉华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721MAC8LJ2T20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新圩镇沙路村委8队3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4〕79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日开学至2024年9月9日 期间,在位于灵山县新圩镇沙路村委8队30号的经营场所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陈心艳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工作;购进香满园烹饪食用植物调和油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至案发时,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未如实记录食品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也未保存相关凭证。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9
2
灵市监处罚〔2023〕62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27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间在位于灵山县新圩镇沙路村委8队30号的经营场所,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梁肖连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工作。至案发时,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并在笔录中确认了本案的违法事实。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3
灵市监处罚〔2023〕111号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查验部分食品的供货商证件、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以警告;
2.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