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志红蔬菜调味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志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4MA0H2KYL6K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城梅园东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陵市监食通处罚[2023]92号
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对店长张志红的询问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可知:1、当事人于2023年6月2日从长治苏店蔬菜市场(河北小东)购进不合格芹菜45斤,购进价格2元/斤,销售了45斤,销售价格2.5元/斤,(其中抽检用去2.25公斤)。其货值金额为45斤×2.5元/斤=112.5元,违法所得为:
(45斤×2.5元/斤)-(45斤×2元/斤)=22.5元;不合格姜是2023年5月28日从李强购进的,购进了18斤,购进价格为11元/斤,销售了18斤,销售价格为12.5元/斤,(其中抽检用去2.34公斤),其货值金额为18斤×12.5元/斤=225元,违法所得为:(18斤×12.5元/斤)-(18斤×11元/斤)=27元;综上所述,该案货值金额为:112.5元+225元=337.5元;违法所得为22.5元+27元=49.5元;2、截止案发,涉案蔬菜已全部售完,故无法召回;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故该案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单、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回执单,证明案件来源及陵川县志红蔬菜调味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现场笔录1份,证明不合格芹菜和姜已售完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是何时从何地购进涉案蔬菜以及该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店长张志红签名盖章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