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兴国镇翔翔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8CKTM6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兴国镇莲花新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5〕148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过流保护器、没收鞍座3个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3
2
阳新市监处罚〔2023〕512号
当事人店销售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于2023年5-6月份以2000元(11台)、1750以(4台)的价格从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总共购进了15台(整车编码:876222354066670等)。并以2000元(2台)、2300元(9台)、2400元(2台)、2500(2台)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现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总计5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2.处以罚款34500元。合计罚没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345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