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忻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春黎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4MADEJA4P4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西街105号湖光路同心花园1栋6单元1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朝罚〔2025〕31号
经查,2025年5月8日,当事人店内“特价药品区”柜台摆放的2包板蓝根颗粒,规格型号:3克/袋*18袋/包,生产厂家: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批号:E23A003,有效期至:2025年4月,生产日期:2023年5月26日,标价:12.00元(原价:15.00元)。通过调取随货同行单、供应商资质及药品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通过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3包板蓝根颗粒(批号:E23A003),进货价为11.68元/包,共35.04元。通过查看当事人销售记录,板蓝根颗粒于2025年1月24日以15.00元/包的价格销售了1包。由于其销售时该药品仍在有效期内。故本案货值金额:12元/包*2包=24元,无违法所得。
2025年5月28日,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延长扣押期限,并下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措施期限决定书》(长市监朝强制[2025]31号)。2025年7月6日,因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对当事人下达《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措施决定书》(长市监朝解强[2025]31号)。当事人已于2025年7月7日主动销毁涉案产品。
经查,2025年5月8日,当事人店内“特价药品区”柜台摆放的2包板蓝根颗粒,规格型号:3克/袋*18袋/包,生产厂家: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批号:E23A003,有效期至:2025年4月,生产日期:2023年5月26日,标价:12.00元(原价:15.00元)。通过调取随货同行单、供应商资质及药品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通过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3包板蓝根颗粒(批号:E23A003),进货价为11.68元/包,共35.04元。通过查看当事人销售记录,板蓝根颗粒于2025年1月24日以15.00元/包的价格销售了1包。由于其销售时该药品仍在有效期内。故本案货值金额:12元/包*2包=24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劣药数量及货值金额较少且并未售出,过期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可以提供药品来源,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在药品扣押期满后,当事人主动销毁药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5-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