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李濒湖万禧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查南吉 | 注册资本:2.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E2FHQD4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蕲阳中路57号(万禧龙超市隔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56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2026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存储间内下层储物架上存放的①逍遥老杨家?金汤粉,净含量:2.5千克/包,生产日期(批次):2025052602,保质期12个月,数量1包,已开封使用,袋角处肉眼可见霉变生虫。据当事人陈述案涉金汤粉是用于制作胡辣汤的,但口感不佳,一直存放于存储间内的储物架上没有使用;②新能发海苔肉松粉,净含量:500克/包,生产日期无,保质期6个月,数量1包。经当事人陈述新能发海苔肉松粉于2025年12月14日在拼多多平台购进的,生产日期在开封口处,拆封时工作人员误将生产日期撕掉。以此根据当事人描述来看新能发海苔肉松粉不存在违法行为。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是案涉金汤粉单独放于储物架一边,未与其他食品原料混放在一起。当事人在制售食品过程中未定期开展食品原料检查,亦未对霉变生虫的原材料做特别标注。
另查,当事人在厨房操作间门未设置挡鼠板,墙面没有布置灭蝇灯,厨房操作间未按规定定制防虫纱窗等“三防”设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未按规定配备三防等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上述存在的问题。
2026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在次来到当事人店内,对2026年3月11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核查,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并未作出任何整改。执法人员再次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红在询问笔录中也明确表示在规定期限时间内没有改正。
2026年3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购进票据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均已提供。...[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及时清理变质的食品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防蝇、防鼠、防尘等“三防”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