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锦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吉成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1MA172NGX0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延边州延吉市长白路288-2号延吉高新区中小企业工业园3号楼4层40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4
(2025)吉2401民初7900号
合同纠纷
李**
延边锦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延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市监处罚﹝2024﹞147号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君芝補官方旗舰店”内售卖的“五味子”宣传有“中草药”“养肝”、“护肝”字样,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是按照食用农产品经营该款“五味子”。由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询问和执法人员调取的经营数据得知,该产品自2024年1月起开始销售,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共销售该款产品78件,且每月的销售货值均与此30日内的销售数据相似。由执法人员调取的这款产品自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7月11日的推广详情得知,这款产品的推广费用为3700元,现无其他证据证明2024年4月13日之前当事人支付了推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结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二节第40(违法程度较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700元。
3700.00元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30
2
延市市监处罚﹝2024﹞25号
当事人延边锦韵商贸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君芝补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尹吉成。2021年5月1日,吉林省君芝补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吉林省怡生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并于2021年5月1日当事人延边锦韵商贸有限公司将延边锦韵商贸有限公司的厂商识别码转让授权给了吉林省君芝补药业有限公司。直至2023年12月12日吉林省君芝补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完成厂商识别码,吉林省君芝补药业有限公司才将所有厂商识别码显示为“延边锦韵商贸有限公司”的“红参浸膏”(规格:300g(100g×3瓶))下架,并更换厂商识别码显示为“吉林省君芝补药业有限公司”的“红参浸膏”(规格:300g(100g×3瓶))。
依据《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延边锦韵商贸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