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善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金花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3MA19MCE17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镇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3﹞67号
林甸县善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3. 徐金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对徐金花《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品的事实。 5.随货同行单1份,证明所销售药品是正规渠道购进的。 6.销售凭证1份,证明所销售处方药品的事实。 7.销售处方1份,证明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事实。 8.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警告和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事实。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处以1000.00元罚款, 上缴国库。
1000.00元
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