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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绿兴植物医院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伟林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23MA1B01H34R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依兰县依兰镇五街二委11号楼1103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依兰市监处罚﹝2024﹞116号
依兰县绿兴植物医院商店销售的化肥商品碳能量稳定性复合肥,制造商:黑龙江久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制造商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26号,净含量:40KG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事实。 2、询问笔录1份 ,证明 :部分农药商品未明码标价。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明:该店合法资质。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5、现场化肥涉嫌未明码标价相片,证明:该店违法事实证据。2024年5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依市监罚告〔 2024 〕116 号,5个工作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因当事人陈述当时新上的货,未能及时放置价格标签并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但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依据《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初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较轻;(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因此,对依兰县绿兴植物医院商店做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0元。
500.00元
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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