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县马泗乡路口杂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伯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21MA5LRGTE5M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忻城县马泗乡马泗新街长流路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市监处罚〔2023〕127号
"2023年1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忻城县马泗乡马泗新街长流路口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正对面第二列货架(自下往上)第五层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6瓶“美汁源果粒橙”(净含量:1.25L,受委托方: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南宁)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丰达路28号厂房四(NG),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11100038,生产日期:20221220,保质期:9个月)、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正对面第三列货架(自下往上)第四层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4罐“可比克香辣味薯片”(净含量:45克,制造商:广西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地址: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68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245142100413,生产日期:20221110,保质期:10个月)。且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摆放在一起,而店内货架上的预包装食品均处于待销售状态,现场未发现张贴有“不合格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等字样警示标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5日从忻城县***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美汁源果粒橙”后,摆放在忻城县马泗乡路口杂卖店经营场所门口正对面第二列货架(自下往上)第五层标价销售,购进数量为一件共12瓶,购进价格6.17元/瓶,销售价格为7元/瓶。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从忻城县城关镇***批发店购进涉案“可比克香辣味薯片”后,摆放在忻城县马泗乡路口杂卖店经营场所门口正对面第三列货架(自下往上)第四层标价销售,购进数量为12罐,购进价格是2.79元/罐,销售价格为3.5元/罐。
上述涉案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与其他保质期内的预包装食品共同摆放在货架上标价销售,直至2023年11月2日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至案发时,上述涉案批次“美汁源果粒橙”还余6瓶,已超过保质期43天、“可比克香辣味薯片”还余4罐,已超过保质期53天,当事人对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没有及时下架或张贴“不合格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等字样警示标识。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或销售凭证,无法查证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经核算,现场查获当事人涉案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计56.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购进上述预包装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出厂检验报告》,保存了进货凭证。
案发当天,当事人在其店门口张贴《食品召回公告》,及时采取措施对可能销售出的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实施召回,但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未能实质召回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食品“美汁源果粒橙”6瓶、“可比克香辣味薯片”4罐;
2、罚款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