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方冠杨氏惠雅养颜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红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4DFTHJ0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供销社(丹二路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18号
经调查,当事人抖音店铺名称“方冠杨氏惠雅养颜堂”,主体名称:丹江口市方冠杨氏惠雅养颜堂,2025年2月,当事人在其抖音店铺“方冠杨氏惠雅养颜堂”下单页面发布商品名称:“丹江口同城汉方方冠杨氏裹熏体验中心,快乐学习第二天,人的这一生,一定要储蓄健康‘’的视频,宣传视频第23s 宣称:枇杷茯苓杏仁膏等产品有“清热化痰”“润肺止咳”“散结消肿”普通食品宣称医疗功效,宣传视频文字及图对其提供的美容服务进行宣传,宣传广告费用130元。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宣传用语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宣传广告于2025年10月14日由当事人自行删除。...[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 260元。
26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2
丹江市监处罚〔2024〕191号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220元。
22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