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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老柒农产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漆咏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CR6164X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大陶家巷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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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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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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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4〕46号
2023年11月15日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财鱼和泥鳅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分别为XBJ23420106482035667、XBJ23420106482035666)。2023年12月6日,本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22306331 食品名称:财鱼“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实测值44μ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和《检验报告》No:222306332 食品名称:泥鳅“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实测值82μ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882μ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涉案财鱼和泥鳅系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从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A区47号的“管四渔行”(对供货商涉嫌违法行为拟移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购进,购进财鱼价格48元/ kg,数量5.5 kg,支付货款264元;购进泥鳅价格19元/ kg,数量6 kg,支付货款114元。购回后在武汉市武昌区大陶家巷6号的经营场所零售,财鱼(包括抽检的1.6kg)和泥鳅(包括抽检的1.9kg)均已全部销售完。财鱼零售价格60元/ kg,销售金额330元;泥鳅零售价格26元/ kg,销售金额156元。综上,当事人经营涉案财鱼和泥鳅货值金额共计486元,违法所得486元。 当事人只能提供购进上述不合格财鱼和泥鳅的进货票据和其购买涉案财鱼和泥鳅的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拍照图片,未提供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做销售台账。当事人获悉经营的涉案财鱼和泥鳅不合格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主动召回,截止至2023年12月28日未收到消费者退货。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之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和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同属于当事人经营的同批次涉案泥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故按罚款数额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86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486元。
1000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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