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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东北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红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10722MA6YTT3K9B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西环一路南段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市监处罚﹝2025﹞114号
2025 年 4 月 28 日,我所接到县局城区投诉举报处置中心转来的关于城固县东北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店的一起投诉举报。经核查,城固县东北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店销售的大德门牌蚊不叮花露水型医用退热凝胶,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鄂仙桃械备20230021号,备案人/生产企业:仙桃三楚友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鄂仙桃械备20230021号),该产品本身不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该产品标签说明书中适用范围(适用于皮炎、湿疹、蚊虫叮咬、皮肤瘙痒、清凉止痒等人群)、产品名称(蚊不叮花露水型医用退热凝胶)与备案内容不一致。该案我们执法人员正在调查过程中,5月30日,县局城区投诉举报处置中心又转来一起涉及该店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在该药店货架上发现2盒金银花爽身粉粉末给药器,注册商标名称为小巴免?注册商标名称、金银花爽身粉?商标名称和产品名称粉末给药器。盒体侧面标签处标示产品名称粉末给药器,产品描述:由吸嘴、腔体和吸入器连接口组成,盒底标示生产日期:20240303,有效期至2026302。 经查,根据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涉案的小巴免? 金银花爽身粉粉末给药器备案的预期用途仅用于对患者体表局部给药,产品名称为粉末给药器,产品本身不含药物,以及任何粉末、液体物质。该产品盒体正面侧面均突出显示 “金银花爽身粉?”商标名称,且标签中使用方法也明确该爽身粉用于宝宝皮肤。经核查,违法事实存在,该店涉嫌销售说明书、标签的内容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
2025 年 4 月 28 日,我所接到县局城区投诉举报处置中心转来的关于城固县东北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店的一起投诉举报。经核查,城固县东北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店销售的大德门牌蚊不叮花露水型医用退热凝胶,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鄂仙桃械备20230021号,备案人/生产企业:仙桃三楚友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鄂仙桃械备20230021号),该产品本身不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该产品标签说明书中适用范围(适用于皮炎、湿疹、蚊虫叮咬、皮肤瘙痒、清凉止痒等人群)、产品名称(蚊不叮花露水型医用退热凝胶)与备案内容不一致。该案我们执法人员正在调查过程中,5月30日,县局城区投诉举报处置中心又转来一起涉及该店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在该药店货架上发现2盒金银花爽身粉粉末给药器,注册商标名称为小巴免?注册商标名称、金银花爽身粉?商标名称和产品名称粉末给药器。盒体侧面标签处标示产品名称粉末给药器,产品描述:由吸嘴、腔体和吸入器连接口组成,盒底标示生产日期:20240303,有效期至2026302。 经查,根据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涉案的小巴免? 金银花爽身粉粉末给药器备案的预期用途仅用于对患者体表局部给药,产品名称为粉末给药器,产品本身不含药物,以及任何粉末、液体物质。该产品盒体正面侧面均突出显示 “金银花爽身粉?”商标名称。且标签中使用方法也明确该爽身粉用于宝宝皮肤。经核查,违法事实存在,该店涉嫌销售说明书、标签的内容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0日报县局立案调查。
2000.00元
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2
汉税一稽罚﹝2023﹞2号
(一)增值税 1.2022年1月至3月的经营期间,收银系统实收含税销售收入143,444.51元,换算成不含税金额为142,024.27元(减按1%征收率)。当季度申报销售额103,814.50元(不含税),实际少申报销售额38,209.77元(不含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之规定,一季度应税收入免征增值税。 2.2022年4月至6月的经营期间,收银系统实收销售收入129,841.00元,当季度申报销售收入92,031.00元,实际少申报销售收入37,810.00元。
处以10,000元的罚款。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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