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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鼎植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倪佳骏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MA289HR72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752号、722-202号(二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7
(2025)浙0683民初271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曹*
嵊州美皓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2
2025-10-29
(2025)浙0683民初271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曹*
嵊州美皓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3
2025-08-27
(2025)浙0602民初9766号
广告合同纠纷
绍兴市越城区飞炫广告经营部
嵊州鼎植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4
2024-08-20
(2024)浙0683民诉前调704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曹*
嵊州美皓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5
2023-10-18
(2023)浙0683民初265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
裘**,嵊州美皓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6
2023-07-19
(2023)浙0683民初265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
裘**,嵊州美皓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7
2023-07-11
(2023)浙0683民初265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
裘**,嵊州美皓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8
2023-05-09
(2023)浙0683民初100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嵊州美皓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黄**
嵊州市人民法院
9
2023-02-09
(2023)浙0683民初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嵊州美皓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黄**
嵊州市人民法院
10
2020-11-06
(2020)浙0683民初56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美皓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17
2020-11-05
(2020)浙0683民初56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嵊州美皓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5-25
2019-02-19
(2019)浙0683民初1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嵊州美皓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4﹞74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5日,被处罚人嵊州美皓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752号、722-202号(二层)使用过期医疗器械。<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上述过期的咬合纸1本(含13张);2.罚款2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上述过期的咬合纸1本(含13张);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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