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国际商务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文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024MA775G0B7A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州乌恰县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1
2023-08-09
(2023)新3024执538号
人事争议
窦**、乌恰县国际商务中心劳动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州乌恰市监处罚〔2026〕35号
当事人涉嫌乌恰县国际商务中心涉嫌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内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规定规范:第三十三条(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十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范:“13.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3.3.1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要求、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
1、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2、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没收价值15元的20种2袋超保质期的食品。
10000.00元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