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天昱园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北平 | 注册资本:50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055506332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中路8号6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9
(2025)浙07民终256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龚*
浙江诸暨天昱园林有限公司,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5-12
(2025)浙0681民初34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章**
浙江景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诸暨天昱园林有限公司,陈**
诸暨市人民法院
3
2025-04-01
(2024)浙0782民初1807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徐*
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诸暨天昱园林有限公司,徐**
义乌市人民法院
4
2024-12-18
(2024)浙0782民初1807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徐*
浙江诸暨天昱园林有限公司,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徐**
义乌市人民法院
5
2023-12-19
(2023)浙0624民初37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恒大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天昱园林有限公司,浙江诸暨天昱园林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6
2023-11-24
(2023)浙0624民诉前调42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恒大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天昱园林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浙江诸暨天昱园林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7
2021-08-24
(2021)浙0681民初111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诸暨天昱园林有限公司
诸暨市大唐街道兴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诸暨市人民法院
8
2020-10-26
(2020)浙06民终3563号
承揽合同纠纷
于*
浙江诸暨天昱园林有限公司,姚**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07-23
(2020)浙0602民初4945号
承揽合同纠纷
于*
浙江诸暨天昱园林有限公司,姚**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0-07-07
(2020)浙0681民初428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廖**
杭州崇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诸暨天昱园林有限公司,诸暨市恒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09
(2024)浙0782民初1807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徐*
徐**,浙江诸暨天昱园林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义乌市人民法院
2
2025-02-0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徐*
浙江诸暨天昱园林有限公司,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义乌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15
2022-01-28
(2021)浙0681执867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诸暨天昱园林有限公司、诸暨市大唐街道兴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1-10-09
2021-09-06
(2021)浙0681民初111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诸暨天昱园林有限公司、诸暨市大唐街道兴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15809.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1-30
2020-10-29
(2020)浙06民终3563号
承揽合同纠纷
于*、姚**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9-02
2020-08-27
(2020)浙0602民初4945号
承揽合同纠纷
于*与姚**、浙江诸暨天昱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7-31
2020-07-10
(2020)浙0681民初4287号
廖**与杭州崇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诸暨天昱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34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7-16
2020-07-01
(2020)浙0603民初478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绍兴宏民石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诸暨天昱园林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综执罚决字﹝2025﹞第002131号
当事人浙江诸暨天昱园林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在浙江省诸暨市城西新村桑园陈实施了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或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鉴于当事人已采取防尘降尘措施,按要求整改完毕,符合《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中一档“按期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建议对当事人作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
13000.00元
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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