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林口县锦嘉物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永钢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25MA1C5A071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林口县四办(原林口县安祺能源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口市监处罚﹝2023﹞14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主体。2.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情况。3.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确认。是否申请定期检验和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是否办理电梯使用登记。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查询数据1份:证明电梯上次检验日期。确定下次检验日期。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立即排除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和内容。2023年3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林市监罚告 (2023)14 号,当事人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第三十三、第四十条的规定“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未经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属于违法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和限期内逾期未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的24台电梯;2.使用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处壹万元罚款;3.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处叁万元罚款。合计处肆万元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40000.00元
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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