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用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胜军 | 注册资本:21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2670630749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建德市大同镇工业功能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0
(2024)浙0102民初273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通用木业有限公司
浙江棒邦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7
(2024)浙0102民初273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通用木业有限公司
浙江棒邦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3-02-16
(2023)浙0603民初273号
合同纠纷
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杭州斗金门窗有限公司,浙江通用木业有限公司
浙江润达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4
2022-11-16
(2022)浙01民终941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杭州加悦都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通用木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7-05
(2022)浙0902民初177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夏**
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6
2022-06-08
(2022)浙0113民初251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浙江通用木业有限公司
杭州加悦都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7
2022-06-08
(2022)浙0110民初251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浙江通用木业有限公司
杭州加悦都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8
2022-06-08
(2022)浙0113民初251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浙江通用木业有限公司
杭州加悦都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
9
2020-12-14
(2020)浙0182民初31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通用木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意利欧机械有限公司
建德市人民法院
10
2020-12-01
(2020)浙0182民初24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通用木业有限公司
陕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
建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8
2022-07-05
(2022)浙0902民初177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夏**、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29
2020-12-15
(2020)浙0182民初2407号
合同纠纷
浙江通用木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陕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0296.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1-18
2020-12-25
(2020)浙0111民初64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通用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1-24
2020-10-23
(2020)浙01民辖终9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16-02-25
2016-02-25
(2016)浙04民终449号
定作合同纠纷
浙江通用防火门有限公司与浙江海安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环罚﹝2024﹞46号
违法事实:当事人主要从事防火门生产,主要原辅材料为:防火木、阻燃剂、油漆等;主要生产工艺为:木材-切割-压刨-断料-喷漆-裁边-开槽。企业于2014年8月编制《新建防火门窗、防火卷帘及挡烟垂壁生产线项目》,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编号为***,排污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木工车间共有3个废气(颗粒物)排放口;喷漆和烤漆工艺流程共有14个废气排放口。但当事人排污许可证中,仅载明4个废气排放口。当事人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金额人民币肆万伍仟贰佰元整(¥452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缴款通知书中所列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贰佰元整(¥45,200.00)。
45200.00元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