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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嘉横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福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5MA39U083XH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兴安社区虹桥东路西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横市监食流处罚〔2024〕34号
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勇、邱波接投诉举报对位于上饶市横峰县兴安社区虹桥东路西侧的上饶市嘉横贸易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所投诉的老酱鸭及豫惠斗速冻千页豆腐在货架上销售。经核查,该店内豫惠斗速冻千页豆腐放置于冷藏区售卖,未按食品安全贮存条件贮存。老酱鸭放置于常温条件下售卖,未按食品贮存条件贮存销售,其标签显示生产日期为外包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0.00元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2
饶横市监食生处罚﹝2024﹞6号
2024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兴安社区虹桥东路西侧的上饶市嘉横贸易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测,经镇江华大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NO:BZD-CJ2401603),腈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上饶市嘉横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核实,你单位销售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共计70千克,售价为9.96元/千克,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违法所得共计697.2元。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又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经我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97.2元,并罚款19999.8元; 2.以上共计20697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9998.00元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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