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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邓氏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晓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CA3DA11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赤东镇范铺村九组(熊智琴私宅)(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426号
经查明,当事人8月10日从本县鄂东农贸市场购进鲜活鲫鱼2.5kg,进价为18元/kg,销售价为24元/kg。经检测,该批次鲜活鲫鱼(92号)按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指标要求恩诺沙星ug/kg≤100,实测值为175,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检验合格证明,2023年9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3327032的检验报告,同时送达了编号为蕲市监检鉴结〔2023〕49号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及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放弃复检。截止2023年9月12日送达检验报告之时,不合格批次鲜活鲫鱼已销售完毕,销售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为6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鲫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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