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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嘉百乐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章林红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2MA35HT543T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35号1-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8
(2024)赣1102民初1485号
劳动争议
周**
上饶市嘉百乐贸易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02-02
(2024)赣1102民初261号
劳务合同纠纷
罗**
上饶市嘉百乐贸易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3
2023-11-16
(2023)赣1126民初154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弋阳县荣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饶市嘉阳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嘉百乐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嘉百乐贸易有限公司
上饶市弋阳县人民法院
4
2023-11-09
(2023)赣1126民初154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弋阳县荣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饶市嘉阳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嘉百乐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嘉百乐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上饶市弋阳县人民法院
5
2023-10-24
(2023)赣1126民初154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弋阳县荣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饶市嘉百乐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嘉阳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嘉百乐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上饶市弋阳县人民法院
6
2023-09-28
(2023)赣1126民初127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饶市嘉百乐贸易有限公司
弋阳县荣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饶市弋阳县人民法院
7
2023-06-07
(2023)赣1126民初77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弋阳县荣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饶市嘉百乐贸易有限公司
弋阳县人民法院
8
2023-05-29
(2023)赣1126民初77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弋阳县荣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饶市嘉百乐贸易有限公司
弋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市监处罚﹝2025﹞129号
经查,根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兰竹荔枝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应≤ 0.1 mg/kg,检验结果:兰竹荔枝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实测值为0.1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兰竹荔枝进货来源是华谊盛鸿(海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供应当事人总公司物流中心,再由物流中心分别配送。抽检当日2025年7月3日共配送330公斤,每公斤6.856元,共2262.32元。该批次兰竹荔枝共销售286.839公斤,售价每公斤9.96元,共2856.38元,剩余的39.8公斤报损了,还有4.2公斤的树枝、树叶之类的损耗。 截止2025年8月1日,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兰竹荔枝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共计违法所得2856.38元; 上饶市嘉百乐贸易有限公司在我局立案前已对涉案批次不合格兰竹荔枝进行召回,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兰竹荔枝的供应商证照、进货单据及该批兰竹荔枝的合格证明。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兰竹荔枝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56.38元; 2、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22856.38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2
饶信市监稽二处罚﹝2024﹞11号
当事人的销售不合格生姜、长豆角及青线椒的行为均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了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当事人现场提供上述三款食品的双方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及产品合格检测报告,应认定当事人已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义务。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的销售不合格生姜、长豆角及青线椒的行为均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了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当事人现场提供上述三款食品的双方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及产品合格检测报告,应认定当事人已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义务。
-元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8
3
饶信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5号
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上饶市信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0-24
4
饶信市监稽二处罚〔2023〕48号
经查,根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丙溴磷项目中丙溴磷标准指标应≤0.2mg/kg,但根据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对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经营的沃柑进行检测,检验结果,沃柑丙溴磷含量为0.3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沃柑是上饶市嘉百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从南昌市青云谱区聚鑫果行购进的,购进数量为77.4公斤,购进共花费600元,销售价格为3.98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616.1元,违法所得为616.1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及由深圳海吉星农产品检测科技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年3月30日的检测报告。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5月29日到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该批不合格沃柑全部销售完无库存。
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沃柑的行为。但当事人现场提供双方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及农产品检测记录单,应认定当事人已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义务。
0.00元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