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佳味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立荣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21MAC9C1AM9W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大新镇中举路7号、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6〕346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2025年6月开始生产经营“酱香大蒜泡椒”,2026年6月,当事人使用新设计的“酱香大蒜泡椒”包装标签,上述包装标签配料表未列入“大蒜”成分。2026年6月2日和2026年7月1日,当事人利用大蒜、七彩椒、盐、酱油等食品原料分别生产150瓶、300瓶的“酱香大蒜泡椒”均采用了上述包装标签。当事人2026年6月12日向平南灵寒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酱香大蒜泡椒”(生产日期:2026年6月2日)共48瓶,2026年7月10日向平南灵寒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酱香大蒜泡椒”(生产日期:2026年7月1日)共288瓶,剩余“酱香大蒜泡椒”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共450瓶,上述“酱香大蒜泡椒”销售价格均为10.00元/瓶,成本价格为6.00元/瓶,销售金额合计4500.00元;获得利润合计1800.00元。
另查明,2026年3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6﹞18-05号),责令当事人对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进行整改。
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50821002026062406896415)复印件1份、平南灵寒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桂山椒客”店铺截图及“酱香大蒜泡椒”产品图片打印件共4页、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南灵寒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查办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一案的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
3、法定代表人李立荣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李立荣的身份信息;
4、《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5、《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酱香大蒜泡椒”的具体违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两批次“酱香大蒜泡椒”的《投料记录表》、《成品入库记录》、《成品出库记录表》、《酱腌菜检验原始记录》、《产品销售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酱香大蒜泡椒”的过程控制记录情况;
7、《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6﹞18-05号)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进行整改的事实;
8、《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6〕67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召回的上述不合格批次“酱香大蒜泡椒”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
9、行政执法记录照片共10张,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对案件关联人进行询问调查的真实性。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者签字及盖公章或摁手印确认。
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酱香大蒜泡椒”标签2卷;
2、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