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领科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建良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4MA2GM3G56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桥街道石祥路59号29号楼915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3
(2025)浙0110民初1940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领科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
2025-11-24
(2025)浙0282民初1840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领科电梯有限公司
融信世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融信世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3
2025-09-26
(2025)浙0105民初1837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领科电梯有限公司
融信(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融信(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4
2025-09-18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领科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5
2025-09-03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领科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6
2025-07-25
(2025)浙0825民初168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领科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龙游县人民法院
7
2025-07-16
(2025)浙0825民初168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领科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龙游县人民法院
8
2025-06-25
(2025)浙0102民初1003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领科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9
2025-05-06
(2025)苏1283民初2752号
修理合同纠纷
浙江领科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
泰兴市人民法院
10
2025-02-27
(2024)浙0603民初1464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领科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舟普山分市监处罚﹝2026﹞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000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
2026-01-01
2
舟新市监处罚﹝2024﹞20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19日,被处罚人浙江领科电梯有限公司在新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被本局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且当事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同时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2、罚款65000元;合计罚没款65175元(陆万伍仟壹佰柒拾伍圆)。<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且当事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同时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2、罚款65000元;合计罚没款65175元(陆万伍仟壹佰柒拾伍圆)。
6500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4-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