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鼓楼郑瑞有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瑞有 | 注册资本:0.001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2C78F15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温州市兵营巷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6〕126号
经调查,2025年7月3日,当事人在温州市兵营巷4号销售的香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经营销售的香蕉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的食品。当事人经营上述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决定处罚如下:予以警告。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香蕉,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元;二、处以罚款3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3012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2
温鹿市监处罚〔2023〕1921号
2023年6月13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温州市鹿城区五马某峰食品店经营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显示该批次香蕉的“噻虫嗪”项目实测值(单位:μg/kg)为0.11,标准指标≤0.02μg/kg,“噻虫胺”项目实测值(单位:μg/kg)为0.064,标准指标≤0.02μg/kg,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温州市鹿城区鼓楼郑某某水果店,实际经营面积6平方米,主要从事水果销售。该批次被抽检不合格的香蕉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13日当天从他人处购进并销售给温州市鹿城区五马某峰食品店,且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香蕉共购进1箱,18kg/箱,售价120元/箱,货值120元。至案发之日止,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香蕉已全部销售给温州市鹿城区五马某峰食品店。因当事人未建立和保留进货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且已销售香蕉无法召回。另查,当事人从他人处购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香蕉时,未索取并保留对应的进货单据,且未对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合格证明文件和产地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进行查验和保留。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销不合格香蕉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予以警告。以上合计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