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巴彦淖尔市誉博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琴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092166330L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乡五四三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14
2023-03-20
(2023)内0822民初1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誉博商贸有限公司、张**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5﹞102号
经查:2025年3月25日,当事人从包头市鹏翔糖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由邢台保德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25年2月11日,规格50斤/袋,共5袋,合计250斤,每袋168元,合计购货款840元。有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2025年6月3日,当事人在位于临河区城关乡五四三队厂内分装生产上述被抽检单晶冰糖,共分装了规格500克/袋单晶冰糖共250袋,合计250斤。2025年7月6日,批发销售到杭后苏家海鲜禽肉味食行,规格500克/袋,共1件50袋,每件195元,共195元;2025年7月12日,零售到临河区小康村鸿运商店,规格500克/袋,共10袋,每袋4元,共40元;2025年7月13日,批发销售到临河区苗鲜商店,规格500克/袋,共1件50袋,每件196元,共196元;2025年7月21日,批发销售到杭后后鸿明粮油批发店,规格500克/袋,共1件50袋,每件195元,共195元;2025年8月3日,零售到临河区刘海燕调料店,规格500克/袋,共20袋,每袋4元,共80元;2025年8月4日,批发销售到临河区刘记调料店规格500克/袋,共1件50袋,每件195元,共195元;2025年8月17日,零售到临河区史俊英干果店规格500克/袋,共20袋,每袋4元,共80元;合计销售250袋,合计销售款981元,违法所得981元。2025年7月15日,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乌拉特后旗呼和温都尔镇二蛋绿色蔬菜水果超市对巴彦淖尔市誉博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2025年6月3日的规格500克/袋的单晶冰糖进行抽检。于2025年8月14日经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HRC2025110447的检验报告,经检验,干燥失重项目不符合GB/T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结果没有异议,并在《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上予以了签字确认。随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被抽检不合格的单晶冰糖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故对当事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巴彦淖尔市誉博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永刚全程陪同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收到上述被抽检单晶冰糖检验报告书后,于2025年8月20日向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8月25日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发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2025年9月3日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NO:A1F826060A1F72E7596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干燥失重项目不符合GB/T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为当事人送达《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之日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年6月3日、规格为500克/袋的单晶冰糖250袋,共销售了250袋,合计销售款981元,共计货值981元,无召回,无库存。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记录和销售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10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10-30
2
临市监处罚﹝2024﹞106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一、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 二、罚款10000元; 总计罚没款111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4-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