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思茅区封光旭封氏同舟堂中医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封光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02MA6LUQTB6G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西园路社区普洱广场4幢1层1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思市监处字〔2024〕40号
2024年2月27日,普洱市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普洱市思茅区封光旭封氏同舟堂中医诊所检查时,在其诊所正对面药柜架最下层一个纸箱内发现3类5袋过期药品(1、炒酸枣仁配方颗粒3袋,产品批号:1011093,生产日期:2021、01.08,有效期:2023.12。2、玉竹配方颗粒1袋,产品批号:0127033,生产日期:2020.12.25;有效期:2023.11。3、山药配方颗粒1袋,产品批号:0102123,生产日期:2020.10.24,有效期:2023.09)。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为查明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02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普洱市思茅区封光旭氏同舟堂中医诊所办有营业执照,执《中医诊所备案证》营业。2024年2月27日,普洱市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普洱市思茅区封光旭封氏同舟堂中医诊所检查时,在其诊所正对面药柜架最下层一个纸箱内发现3类5袋过期药品。
1、炒酸枣仁配方颗粒是2021年3月22日购进,850元/袋,3袋共计2550元。2、玉竹配方颗粒是2021年6月1日购进,85元/袋。3、山药配方颗粒是2021年3月22日购进,444元/袋。 上述3类5袋的过期药品进货价值金额共计3079元。(注:购进单位均为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所购进的中药饮片都是给病人看病后按配方一起使用的,所以无法计算销售价值金额)当事人提交了3类5袋过期药品的进货记录。
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是初犯,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3万元;2、没收过期药品(3袋炒酸枣仁配方颗粒、1袋玉竹配方颗粒、1袋山药配方颗粒)。
30000.00元
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