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文晟旅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博文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3MA111JLN9F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134号138-1-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06
(2022)辽0103民初15006号
合同纠纷
凤**,敬**
辽宁文晟旅游有限公司,张**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沈市监(2025)86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月1日至今,一直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公示企业年度报告(连续2年)。且于2023年7月5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改正,当事人的相关人员去向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也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目前企业处于失联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要登记事项情况;
2.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上机读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公示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事实;
3.电话记录1次,证明当事人已无法取得联系;
4.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5.街道证明1份,佐证了通过当事人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于当事人失联未能取得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5年8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沈沈市监听告[2025]第 86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在告知期限内,3户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及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行为。并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也无法取得联系,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程度:其他。
三、是否宽大处理 :否。
0.00元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