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镒美美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倪益敏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3MA2H1JFM9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金鹿路269号鹿山时代城6号105室F214-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富市监处罚〔2024〕165号
2019年12月20日,当事人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从事美容、美甲技能培训等经营活动。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23日,当事人使用“杭州富阳某某化妆培训服务部”的名义与学员签订《学员培训协议书》。经核实,杭州富阳某某化妆培训服务部已于2020年9月1日申请并经核准办理注销。经核查,当事人与学员签订的《报名申请表》标注有“所有解释权归某某化妆美甲培训学校所有”等字样,以及签订的《学员培训协议书》中部分协议书上学习费用等于预收定金金额,且协议书标注“如果因为乙方之原因未能参加培训,则甲方不退换定金”字样。2024年2月28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被本局查获,后当事人主动改正,重新制定并使用新的《学员培训合同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八条第(四)、(七)项之规定,属于虚构合同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行为、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一、警告;二、处以罚款10000元人民币整。
10000.00元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