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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双城区合田稻米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伟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3MA1C014N6R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双城市兰稜镇胜阳村(住宅)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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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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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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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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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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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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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5〕24号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十一项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是:“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设备和工艺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从事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种类之外的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哈尔滨市双城区合田稻米加工厂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特征,因其没有原料和食品贮存的库房,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所以其属于从事大米生产加工的小作坊。该厂存在以下四种违法行为:1.在未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材料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10日生产大米45袋(10kg/袋),销售价格为60元/袋,货值金额为2700元,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2.生产的大米标识上标有生产商黑龙江春华秋实粮油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商泸州春华秋实农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进港路65号,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可知,上述两公司真实存在,大米标识上的地址也为两公司实际地址;3.该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生产的大米标识上标注“秋实十月®”,通过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s://wcjs.sbj.cnipa.gov.cn/sgtmi)可知,“秋实十月”为注册商标,注册日期为2018年8月7日,有效期至2028年8月6日,使用的商品包括米,商标注册人为黑龙江春华秋实粮油有限公司;4.生产的大米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象: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情况; 2、证据材料: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象:涉案产品相关调查情况; 3、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持有的营业执照情况; 4、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对象:被检查单位经营者、证明人身份证明; 5、证据材料:绿色塑料编织袋标签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对象:涉案产品标签标注情况; 6、证据材料:情况说明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生产情况;                            7、证据材料: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9份,证明对象: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情况; 8、证据材料:证明2份,证明对象:当事人试生产情况; 9、证据材料:生产记录1份,证明对象:涉案产品生产情况; 10、证据材料:生产记录本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对象:涉案产品
哈尔滨市双城区合田稻米加工厂(刘伟南)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未按照规定申报小作坊备案从事大米生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处罚依据是《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2.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涉嫌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处罚依据是《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的食品种类,食品小经营从事禁止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大米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食品标签,标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除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外的其他事项,并标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用标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处罚依据是《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鉴于哈尔滨市双城区合田稻米加工厂(刘伟南)同一个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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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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