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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仕轩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学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9MA60PAL212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花山南路46号附87(丰绿锦驿2幢1-2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川市监处罚〔2023〕5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20年6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南川东城花山南路46号附87号(丰绿锦驿2幢1-29号)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2年3月租赁位于南川区东城东金华居委10组96号的房屋作为食品仓库,偶尔也售卖食品。当事人于2022年9月18日从旺杰食品店以40元/件的价格购进30件鑫麦郎奶香味麻派(酥性饼干)(生产厂家:河北鑫麦源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T20980;生产许可证号:SC10813052800455;生产日期:2022年9月5日;净含量:4.6kg;保质期180天)摆放在其仓库,有顾客需要时按45元/件的价格直接从仓库出货。2023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其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食品中的4件已于2023年3月5日超过了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当即对这4件食品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南川市监强制〔2023〕0000978号)予以扣押。并于2023年4月25日对其予以延期。对于当事人已经销售的26件上述食品,由于无证据证明其销售时是否超过保质期,故不予以认定。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5*4=180元。办案人员认为:为保证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 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以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中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时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产品未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以及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减轻处罚裁量等级。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南川市监强制〔2023〕0000978号)扣押的4件鑫麦郎奶香味麻派(酥性饼干); 2、罚款10000元。
责令消除影响
10000.00元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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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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