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日晟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爽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23MACG4BX72A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福安街道新立村李家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伊通镇处罚〔2025〕86号
截止到2025年10月24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当事人涉嫌叉车未经检验投入使用违法事实成立。
2025年10月13日,我局接到市民匿名关于吉林省日晟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叉车没有叉车证、叉车驾驶员没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前往吉林省日晟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发现吉林省日晟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叉车未经检验投入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5年10月20日,经县局分管局长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吉林省日晟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叉车未经检验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额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叉车未经检验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申请检验办理使用登记。遵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第154项判断标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规定,属与违法程度较轻,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吉林省日晟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综合以上证据,吉林省日晟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叉车未经检验投入使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吉林省日晟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叉车未经检验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成立,
考虑到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较深,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并且已上报检验部门对这台叉车进行检验,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