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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新多优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红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30MAC63D8N5G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凤州镇龙口社区凤州建筑工区一楼103号门面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凤烟处﹝2023﹞第009号
2023年10月25日12时46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一行2人(执法人员任彦芳、执法检查证号27021052008,史振军、执法检查证号27021052006)。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凤县新多优商店例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连通的储物间里黑色塑料袋内,现场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好猫(猴王磨砂)50条和延安(软)75条共计2个品种125条卷烟。当事人凤县凤州镇新多优商店负责人曹红梅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有效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被损毁,当场已经现场负责人确认。13时08分,经县局分管领导电话批准同意后,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凤县烟存通字[2023]第043号)送达当事人。经查,当事人曹红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为低档卷烟满足不了周围消费者需求,为了满足消费者需求,当事人曹红梅以自己办事需要用烟为由从周边街道商店购买了上述卷烟放在店内进行销售。因当事人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询问笔录陈述的价格不予采信。根据国烟计〔2021〕93号、陕烟计〔2023〕36号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当事人曹红梅违法进货总额为1075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照片、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案发现场影像资料为证。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曹红梅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750.00元10%的罚款计1075.00元行政处罚。涉案2个品种125条卷烟已发还当事人。建议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
1075.00元
凤县烟草专卖局
2023-12-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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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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