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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新多优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红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30MAC63D8N5G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凤州镇龙口社区凤州建筑工区一楼103号门面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凤烟处﹝2023﹞第009号
2023年10月25日12时46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一行2人(执法人员任彦芳、执法检查证号27021052008,史振军、执法检查证号27021052006)。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凤县新多优商店例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连通的储物间里黑色塑料袋内,现场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好猫(猴王磨砂)50条和延安(软)75条共计2个品种125条卷烟。当事人凤县凤州镇新多优商店负责人曹红梅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有效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被损毁,当场已经现场负责人确认。13时08分,经县局分管领导电话批准同意后,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凤县烟存通字[2023]第043号)送达当事人。经查,当事人曹红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为低档卷烟满足不了周围消费者需求,为了满足消费者需求,当事人曹红梅以自己办事需要用烟为由从周边街道商店购买了上述卷烟放在店内进行销售。因当事人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询问笔录陈述的价格不予采信。根据国烟计〔2021〕93号、陕烟计〔2023〕36号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当事人曹红梅违法进货总额为1075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照片、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案发现场影像资料为证。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曹红梅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750.00元10%的罚款计1075.00元行政处罚。涉案2个品种125条卷烟已发还当事人。建议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
1075.00元
凤县烟草专卖局
2023-12-26
2
凤县市监处罚〔2023〕59号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61块舒肤佳纯白清香型香皂,均未拆封。上述涉案物品外包装显示:“舒肤佳纯白清香型香皂,外包箱侧面标注净含量含量:115克,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等字样;现场使用微信扫描其外包装的防伪二维码,均显示“无法打开页面”字样。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我局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皂。另查明,上述涉案物品均是从大隆日化百货商行购进的,当事人向供货者索取了进货票据。同批次的舒肤佳纯白清香型香皂总共购进了72块,销售了11块,进购价是3.5元每块,销售价是5元每块,上述涉案物品总货值为360元,违法所得16.5元。
鉴于该店涉案货值不大,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截止案发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向供货者索取了进货票据,票据信息齐全有效,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其不知道自己销售的产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处理意见: 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再进一步调查,建议终结调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拟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凤)市监强制〔2023〕40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的物品(61块舒肤佳纯白清香型香皂。);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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