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贺福康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占龙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2MA9L11QT34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古庄店乡大杨庄村1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4﹞284号
经查,根据举报,2024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方城县古庄店镇大杨庄村188号的当事人河南省贺福康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成品冷库内发现存放的猪产品有:1.中豫康康牌精制猪耳、数量49箱,每箱外包装上标示有速冻调制食品、委托商:郑州康康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商:河南省贺福康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见箱体):2024年4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净重:10千克;2.牧原牌冻猪肉(脚圈)、数量34箱,每箱外包装上标示有生产日期:2024年4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3.金锣?去皮带膘脊背、数量300箱,每箱外包装标示有委托商: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进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2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0kg;4.冷冻猪后筒骨、数量500箱,每箱外包装标示字样为英文,在箱体一侧贴有标签,标签上有中文标示品名:冷冻猪后筒骨、生产日期:23-10-2023、保质期:15-04-2025、净重:10.00kg、原产地及原产国:荷兰,泽弗纳尔、生产批号:12123050400、在华注册号:CNLD01021808010004。检查时,上述猪产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出购货凭证,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资质,未能提供出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能提供出进口猪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方市监询通[2024]28-39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携带相关手续,于2024年4月26日到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郎庙所接受询问调查。 2024年4月26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猪产品的购货凭证、供货者的资质、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进口猪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复印件。当事人称上述猪产品中豫康康牌精制猪耳是郑州康康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其公司生产加工的;上述猪产品牧原牌冻猪肉(脚圈)、金锣?去皮带膘脊背、进口冷冻猪后筒骨,是郑州康康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其公司贮存的。 当事人生产的49箱中豫康康牌精制猪耳,其包装箱上标注的生产日期“2024年4月21日”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依据。经询问,当事人称上述49箱中豫康康牌精制猪耳,是委托生产商郑州康康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8日、19日从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猪产品鲜猪无舌有耳劈半头原料(其中4月18日购进数量94袋、重量2352.34kg、购进价格为15.1元/kg,4月19日购进数量47袋、重量1180.02kg,购进价格为15.1元/kg),并直接运到当事人处进行生产加工,当事人按照委托生产商郑州康康商贸有限公司的要求,将委托生产商郑州康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猪产品鲜猪无舌有耳劈半头的猪耳进行分割,分割的猪耳按每份10kg的数量装入塑料袋内先进行冷冻,随后装入纸箱,贴上自制标签,并在箱体外包装印上生产日期“2024年4月21日”,最后装入成品冷库内贮存。当事人称该批中豫康康牌精制猪耳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2024年4月21日”,为该批猪产品的装箱入库日期。 针对当事人生产的中豫康康牌精制猪耳原料鲜猪无舌有耳劈半头猪产品,当事人提供的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4月18日的发货单(订单编号:XS-202404181731057111144382),及该批猪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4158598408)、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NO.B78927897)、出厂检验合格单(报告编号:20240418PJ0002)复印件上,标示该批猪产品鲜猪无舌有耳劈半头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04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04月19日的发货单(订单编号:XS-202404191718066638622787),及该批猪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4158598595)、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NO.B79260516)、出厂检验合格单(报告编号:20240419PJ0002)复印件上,标示该批猪产品鲜猪无舌有耳劈半头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04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中豫康康牌精制猪耳原料鲜猪无舌有耳劈半头猪产品的相关证明进行核对,并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中豫康康牌精制猪耳,其包装箱上标示的生产日期“2024年4月21日”不是该批猪产品的屠宰日期,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2024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准备对当事人成品冷库内存放的标注“2024年4月21日”虚假生产日期的49箱中豫康康牌精制猪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当事人的成品冷库内现场未发现标注“2024年4月21日”虚假生产日期的中豫康康牌精制猪耳。但发现贮存有30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8日的中豫康康牌精制猪耳,贮存有19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9日的中豫康康牌精制猪耳,上述猪产品包装箱上有涂抹痕迹。当事人称在知道其生产的49箱中豫康康牌精制猪耳包装箱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虚假标注后,于2024年4月27日将包装箱上标注的虚假的“2024年4月21日”生产日期进行涂抹,重新按该批猪产品的屠宰日期进行真实标注。将其中2024年4月18日购进的猪产品加工的30箱中豫康康牌精制猪耳包装箱上的生产日期重新标注为“2024年4月18日”。将2024年4月19日购进的猪产品加工的19箱中豫康康牌精制猪耳包装箱上的生产日期重新标注为“2024年4月19日”。上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49箱中豫康康牌精制猪耳,因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已将49箱中豫康康牌精制猪耳包装箱上的原生产日期进行涂抹,并按照规定重新进行真实标注,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49箱中豫康康牌精制猪耳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称其生产加工的49箱中豫康康牌精制猪耳的市场销售价格为每箱200元,货值金额9800元。至查处时委托生产商郑州康康商贸有限公司还未进行销售。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