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黄梅县立雄副食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立雄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7MA4DGLEY8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黄梅县独山镇大坝村四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3〕132号
-
2023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遂立案调查。经检查、询问、复制等调查取证措施和告知程序,现查明: 2023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时,随机抽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购进的食品:标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批号)202112012,数量共7件(84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批次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其送达了《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当事人警告,并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核当事人责令改正事项,随机抽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购进的食品:标称金崂特制啤酒(生产商:湖北艾尔啤酒有限公司,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30213,保质期:12个月),数量20件(180瓶)。当事人称在采购时仍未查验上述批次食品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实物照片6张; 证据二、《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实施低幅度范围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5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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