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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期许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阿孜古力·热西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902MA794BTG59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齐满镇托库孜托玛村二组商业步行街一期6号楼二层1-2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库车市监齐处罚〔2023〕151号
2023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的库车市红泉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超许可范围经营销售自制饮料。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改正。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第二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继续销售自制饮品 “果汁”。(现场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底,为了增加收入从***商贸城购进了一台果汁机/***元;并当日从***批发市场以***元/瓶的价格共购进了3桶果汁原料,每桶/2公斤,加工后的果汁零售价4元/杯;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店里还剩了1桶半果汁原料,因当事人对销售的饮料未进行登记无法计算销售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当时核准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在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时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事项,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继续超许可范围销售自制饮品 “果汁”。此案涉案案值12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营业资格及身份。 2、2023年5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中销售自制饮品(果汁)的现场情况。 3、2023年5月25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销售自制饮品(果汁)的违法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销售自制饮品(果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5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告知书(阿库市监东处告〔2023〕151号)《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制售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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